旅游业因疫情陷于停业状态后,旅游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面临巨大考验。如何妥善处理,事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生存。本文以旅行社为例,从劳动法律角度进行分析,为企业依法处理提供参考。
一、旅行社停团之后,工资怎么发
案例:甲旅行社以经营国内游业务为主,1月24日起,根据文旅部的通知停止发团,此前出发的团队也在1月28日全部返回。此后旅行社处于停业状态,所有人员都在家休息。该旅行社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因防疫需要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2月10日复工后,旅行社安排了2名行政人员正常上班,其余员工继续在家休息。请问2名行政人员及其余员工的工资如何发放?
1.放假期间工资。根据国务院通知,假期延长至2月2日。此前的休息时间属于春节假期。全体员工的假期工资正常发放,不受影响。
2.不得复工期间工资。根据该省的通知,2月3日至2月9日,合计7天,该旅行社不得复工。旅行社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如下方案:
(1)该7天作为企业放假安排,工资正常发放,不受影响;
(2)该7天作为调休安排,今后周休息日在补回,工资正常发放,不受影响;
(3)安排员工年休假7天(年休假有10天或以上的员工),或者年休假5天(年休假5天的员工),另外2天以调休安排,工资正常发放,不受影响;
(4)该7天按照停工停业处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该7天属于停工停业期间。根据人社部〔2020〕5号通知,“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支付周期通常是自然月,因此该7天工资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工资。
3.旅行社的2名行政人员自2月10起开始上班,此时旅行社客观上仍处于停工停业状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停工、停业”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措施并应予公告。而旅行社的停团(客观上是停业)并造成停工的状态,并非人民政府公告,而是文旅部《通知》做出的要求。对此我们认为,文旅部《通知》造成的停工停业仍应按《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停工、停业”对待,其中理由不展开讨论。即使对此有不同理解,也不影响适用人社部〔2020〕5号通知规定的工资标准,因为该通知所指的“停工停产”,并未要求以符合《传染病防治法》为前提,而是强调“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的客观因素。基于这样的分析,根据人社部〔2020〕5号通知,停工停业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正常支付,不受影响;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具体说明如下:
(1)如果2月3日至2月9日是按照停工停业处理的,则自2月3日至3月2日期间,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工资;自3月3日起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如果2月3日至2月9日不是按照停工停业处理的,则企业的停工停业自2月10起算,2月10日至3月9日期间,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工资;自3月10日起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3)“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工资标准”如何把握?须注意两点,一,底线是工资标准;二,具体金额由旅行社与该2名员工协商确定,无法协商一致的,由企业决定。
4.旅行社的其余员工自2月10日起,依然停工在家,鉴于旅行社处于停工停业状态,根据人社部〔2020〕5号通知,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正常支付,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具体说明如下:
(1)如果2月3日至2月9日是按照停工停业处理的,则自2月3日至3月2日期间,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工资;自3月3日起按照生活费标准发放。
(2)如果2月3日至2月9日不是按照停工停业处理的,则企业的停工停业自2月10起算,2月10日至3月9日期间,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工资;自3月10日起按照生活费标准发放。
(3)“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比如根据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等地方的通知,按照不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80%发放;根据北京市、山东省等地的通知,按照不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70%发放。具体金额由旅行社与员工协商确定,无法协商一致的,由企业决定。
(4)生活费发放的截止时间,为“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5.员工社保。根据实际发放的工资或生活费标准缴纳社保,员工个人自负的部分包含在发放的金额内。
二、员工被隔离,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案例:旅行社3名员工在1月18日晚逛商场时,与疫病感染者有接触,经相关部门追查联系后自1月23日起被隔离观察。隔离期间,1名员工于1月26日出现感染症状并被确诊感染,另两名员工在隔离期满后被排除感染,2月2日解除隔离。企业如何处理该3名员工的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维持的要求。根据人社部〔2020〕5号通知,在隔离观察、隔离治疗期间,旅行社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该3名员工的劳动合同恰好到期的,旅行社应当将合同期限顺延至隔离期、法定医疗期期满为止。医疗期的时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2.工资正常发放的要求。根据人社部〔2020〕5号通知,旅行社应当支付员工在隔离期、隔离治疗期的工作报酬。3名员工虽然情况不同,但报酬标准一致,都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支付工资。如果隔离期或隔离治疗期发生在旅行社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则按照停工停业期间的特殊标准支付,即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工资标准支付。
(1)针对隔离期。根据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2020年1号公告以及《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本次疫情为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被隔离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有关地方立法,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都有细化的规定,“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2)针对隔离治疗期。员工疾病治疗期间的工资,依法不低于当地低工资80%的标准。但本次疫病患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须隔离治疗,人社部〔2020〕5号通知,把“隔离治疗”和“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标准作了相同要求,两者工资标准也是一致的,因此隔离治疗期间的工资,不能按照病假标准发放。
三、旅行社陷于经营困难,可否裁员
本次疫情对旅游业的冲击,不仅是眼前的业务受损,更可能造成大量人才流失,尤其是导游人才的流失。为长远计,旅行社应当和员工同舟共济、共渡难关,非万不得已,不建议采取裁员措施。但在企业难以为继,不得已为之时,请务必依法实施。
1.裁员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或者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涉及职业病、工伤、孕产期女职工等五类存在特殊情况的员工,不在企业裁员范围。
2.裁员的数量。如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