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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纠纷专题
作者:江西滕王阁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4-18

公司股权纠纷:是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股东通过不断行使各种权利来推动公司的运作,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也时常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由此而引发的股权争议案件,包括股东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且逐步成为公司法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诸如利益争夺、政府职能的错误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及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盲目并购、动机不良并购、法律法规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均会引起股权纠纷。


公司股权纠纷主要分为四类:股东出资纠纷、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等。


1)、股东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是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或增资过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资金或物等资本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纠纷主要有:股东虚报出资,有关验资单位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使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得以登记;先出资后抽逃,公司发起人在设立时,通过借款等方式筹措资金划到验资帐户上,一旦完成验资后,即以各种形式将资本进行抽逃。


2)、股权确认纠纷——股权确认实质上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和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主要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以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在疑义。


3)、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权在转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的总称,包括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以及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


4)、股东权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公司股权纠纷产生的原因:利益争夺、政府职能和地方保护、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盲目并购和不良并购、法律法规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充分。


1)、利益争夺:应该说无论是股东之间的股权之争、控制权之争,还是董事会与总经理、董事会内部的权利之争,一般地说,都不是个人或个别人之间的摩擦,而是股东之间的利益之争。“没有永远的敌人,也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 资本市场近些年来的强动走势使上市公司成为大众投资的焦点,而证监会一系列旨在推进资本市场市场化进程的举措又将使上市公司融资能力提高。配股条件的改变、重大资产重组可以增发新股、增发以市场定价等政策出台使上市公司的融资前景都豁然开朗,因而许多短期内难以上市的企业更坚定了以收购方式进入资本市场的决心,这使收购的代价在激烈的竞争中被无形抬高,而当这些企业一旦发现它们在付出相当代价后仍不能控制上市公司时即产生激烈的控制权争夺。


2)、政府职能和地方保护:在许多股权之争案例中,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中小股东、民间资本对国有股权的斗争,即争夺多数是发生在民营企业、外地收购与有当地政府支持的股东之间。如三通入主金路集团、开元争夺大厦、通百惠与胜邦大战胜利股份等。众所周知,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具有影响力,当地政府在股权争夺中的优势更是不言而喻,这又增加了这一争斗的复杂性,向国有股权挑战是十分艰难的,因为国有股权后面站着政府,顶着国有资产的红帽子,这根敏感的神经一旦被触动,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承受的。上市公司的一大特点是为公众公司,其意义不言自明,但现在的情况又是如何呢?从目前的股权结构来看,政府往往拥有上市公司60% 左右的股权,他们作为单一股东可以决定上市公司的命运,而透过这一现象我们可以看到,国有股代表的一般都是地方政府的利益,因此,在这个游戏中地方政府至少充当了两重角色,既是游戏的参与者又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有时更是充当了裁判员的角色,如何规范政府在这一不公平斗争中的行为对于其作为股东的角色、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至关重要。在上面很多案例中都涉及到的国资委或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用很多堂而皇之的理由、以其身份、地位将民营资本或外地资本拉下马而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他们称其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难道他们没想到经营不善让公司亏损也是一种国有资产的流失吗?他们以前为什么没去想、没想到这个问题呢?


3)、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抛开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我们还会发现一些深层次的原因,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及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非流通股股东无法取得正常的股票升值收益,而只能通过控制上市公司的方式获益,没有控股权的股东又很难通过出售股票而退出。要么是“所有”要么是“零”使得控股权变得至关重要,也使争斗双方只关心“资产的占有” 而不关心“货币的升值”,也是因为没有追逐一个共同的利益基础。上市公司的董事不是致力于公司发展战略的思考与制定,而是各方控制权的象征,是各方争夺的阵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的运行机制,是一种制度的保障,然而,我国的公司改造是在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对经营方式的一种变革,在此基础上产权过于集中难以避免,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以国有股和法人股为主体,难以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致使产权不晴晰常常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破坏了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关系。另外,董事会的产生缺乏规范,多由上级主管部门的委任制带来浓厚的执行色彩,而非权力机构对于企业的执行机构,权力的滥用现象严重,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的现象严重,公司人事部门的任免经常扭曲执行机构的代理职能,使得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不是取决于市场竞争关系,而是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意志为价值取向。


4)、盲目并购和不良并购:许多股东并购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取得上市公司的配股权,利用 “壳”资源来“圈钱”和谋求名利上的发展。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把企业进行行业整合、资源配置来促进企业的强大,而是希望在二级市场炒作来获取差价,或者持有的股权去融资评价,故而很多上市公司在合并时没有充分考虑并购双方的情况,尤其是上市公司对被收购方的情况,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手法、资产质量等等情况远远了解不够,也一味打包却未点货,在此情况下出现的股权遭冻结、拍卖而不能进行合法、正常并购等股权纠纷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又由于上市公司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得利用“壳”资源所“圈”来的钱无法得到合理有效的监督,这也是上市公司的众多中小股民对“多数人投钱,少数人投票”和”很多人投票,很少说话”的公司治理结构相当气愤的原因所在。


5)、法律法规不完善:《证券法》规定,如果股权发生转移,特别是协议转让控股超过了30%,在此情况下不取得证监会豁免收购批准时,则需要发出收购要约,如果法人股的拍卖比例比较大时很可能会产生上述问题,虽然现在还没有先例说公司要发出收购要约,但是今后这类上市公司股权拍卖达成协议收购需要报批很多材料,经历很多程序,有些部门要求上市公司要提供保证未来公司一定盈利等方面的材料并进行严格的审批,相应的股权拍卖很难进行下去。


6)、信息披露不充分:上市公司在进行有关股权方面的处置时,都需要发布股权拍卖的公告,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由上市公司刊发的公告相当简单,事论事,甚至省略一些重要数据,而且从公告到拍卖基本上十天左右,短的只有七八天,这样短的时间对于投资者的决策显然是不够的,那些想参与拍卖的人没有时间获得信息,即使看到也不能对被拍卖企业的整个资产价值作一个详细的了解,在这样短的时间内作出的决策显然是不全的,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往往了解不是很多,而当购买行为发生、经营一段时间后,有关股权纠纷等方面的问题会显现出来。信息及时披露是现代股份制度和股票市场得以发展的条件,但在我国由于国权代表“虚置”以及由此导致的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和内部人控制,仅靠3成左右的流通股份的约束,是不可能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按露制度的,在信息的非完全和非有效披露下,内部交易以及以法人面目出现的、有利于某些自然人的交易会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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